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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与2003年修正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登记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新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体现了“服务”、“自由”和“平等”的特色。但同时也引发了与《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即过于追求“离婚自由”,忽视离婚制度一贯以来坚持的指导思想——“反对轻率离婚”。婚姻登记程序便利化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并且对婚姻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此本文提出一系列对策以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先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概述入手,简要介绍了登记离婚制度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以及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的基础,回顾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和国外主要国家、港澳台的登记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然后就我国目前登记离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探究。本文最后一章针对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规定适当的离婚考虑期;完善登记离婚制度的审查程序;明确对假离婚现象处理的权限;建立分居制度;完善离婚登记无效确认制度;完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妥善处理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