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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制度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在进口贸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的两条主要途径。随着2004年对外贸易法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修订,我国已初步构建了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从而强化了进口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相关规定比较粗疏,而且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我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以致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对于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研究,无论是从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角度,还是从保护我国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学等优势知识产权资源的角度来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的研究,分析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找到完善有关制度的思路与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当今,知识产权与进口贸易的关系非常密切,同时侵害知识权的进口贸易又对国际贸易与各国的外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世界各国尽管立法目的不尽相同,但对于进口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是基本一致的。第二部分论述TRIPS协议对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保护对象上,TRIPS协议关注的是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保护标准上,TRIPS协议统一并提高了知识产权标准,并且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在保护方式上,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WTO多边贸易体制范畴。第三部分论述美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该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制度——337调查以及海关保护制度。美国337调查制度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自洽性与可操作性,调查时限非常紧迫,救济措施具有极强的威慑性。从法律性质上看,尽管337调查制度具有程序上的表面公正性,但无法掩盖其实质上存在的不公正。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重点突出,对于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简洁而有效。第四部分题为欧盟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对于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国内执法的要求及其海关保护制度。欧盟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近年来不断加强,保护范围广泛,并且具有明显的超TRIPS保护趋势。第五部分探讨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两种主要制度,即知识产权调查与海关保护。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在知识产权调查制度方面,存在着调查申请人不明确、调查要求较高、调查程序不具体、不具有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方面,主要存在着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人负担重、程序严格、海关主动保护力度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两项制度的具体措施。在知识产权调查制度方面,主要是界定申请调查的主体与要求,细化调查程序与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方面,主要是扩大海关保护的范围,减轻权利人的负担,增强海关主动保护职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