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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未生效前,我国民事法律有关监护的立制度的法规定中,仅包括两种监护方式:即为法定监护以及指定监护。在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后,创新性的新增一种监护资格取得方式,即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此种规定虽然在我国尚属首次,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早已存在于有些发达国家以及法治文明先进的国家的民法制度中并被其本国公民适用。我国公民要行使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以及司法机关在法律实务中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需要在充分了解其立法目的以及背景的前提下,深刻理解该规定的内涵,并需要立法者进一步释明该规定的法律适用条件,明确其相关内容规定,才能使公民以及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尽量避免和减少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遗嘱指定监护,在法律体系上完善了我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的内容,力求更全面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使得被监护人的父母在不能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时,通过指定其信赖的、可靠的第三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会因为多种不同情况而导致其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本文首先,在遗嘱指定监护的立法表述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监护与亲权的关系得出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探讨监护的性质,从该规定的概念着手对相关的基础问题作了梳理与分析,其次,通过比较遗嘱指定监护的立法审议过程中一审、二审、三审草案中关于该规定的表述,采用区分讨论的方式,对该规定在法律实务适用中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探讨,最后,对于该规定可能存在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分析国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在保持法律稳定的前提下,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的立法以及立法解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