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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对于一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矿产资源的开采力度与其储量的不断减少的矛盾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问题。而以矿产资源开采为基础的矿业企业作为矿产资源的开采主体,其开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组织水平等直接或间接的对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合并、重组等情况越来越多,而我国矿业企业中国有企业仍占很大比例。因此,矿业企业价值评估重要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对于矿产资源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现金流量等多种方法,但还是以收益法为主要方法。考虑到矿业企业的整体性评估的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的评估,可以得出矿业企业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相对于其他方法更有优势。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矿业企业评估对于收益法的运用。虽然国内对于矿权评估以及企业评估的探讨较多,但都没有明确对以矿业企业为主体的评估进行探讨。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收益法在矿权评估的基本参数的确定大多集中在理论或者模型的研究上,而对于具体的确定过程,方法缺乏足够的实证分析。同时,对于矿业企业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收益法的运用也研究较少。本文正是基于对矿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通过对矿业企业不同于矿权和其他行业企业的特殊性的分析,得出在使用收益法评估矿业企业价值时基本参数的具体确定。本文研究是建立在目前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的,因此是在吸收经验的同时进一步加以创新得出矿业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参数确定的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