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责任——以有第三个介入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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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宅小区的增多,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小区安全秩序的作用得以凸显,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合理履行保安义务产生的案件也相应增加,其中在第三人介入时,物业服务企业保安责任的承担比例,司法审判中表现出了极大的差异性,引发类似案件非类似处理的问题,究其原因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责任理论的认识存在偏差。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责任是独立的自己责任,在有第三人介入时,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适当的责任。从理论依据上看,这是不作为行为理论、实质公平理论、危险控制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从构成要件上看,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约定或法定的作为义务,而其以不作为的方式,增加了业主受到损害的危险,并因这种不作为导致业主的现实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不作为行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基于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就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形态而言,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不是其适当的责任承担形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确定自己的责任比例。因此,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保安责任是独立的自己责任,此类案件的相关主体都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侵权事件发生的风险,这样才能做到利益平衡,满足法律传统和立法趋势相协调及权义对等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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