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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促进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并使人们对低成本、安全、灵活的担保方式需求增大,通过非典型担保方式担保债权的做法不断出现。为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促进现代贸易,法律必须与时俱进,进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固基础。笔者从经济发展阶段、宏观经济等状况综合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日本更为相像,因此日本在1978年颁布的规制假登记担保的法律——《关于假登记担保契约的法律》就对我们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日本假登记担保制度的解构,通过介绍日本假登记担保制度的概念、要件、性质、意义、清算义务、效力等内容,指出假登记担保制度是一种顺应社会交易需求发展而来的“以预约权利转移并对其进行假担保为手段达到担保债权目的”的担保方式,作为本文论述之基础。第二部分将假登记担保制度与让与担保、抵押、代物清偿、流质、预告登记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较为全面的剖析了假登记担保的制度设计及优缺点。由于这一制度的独特设计,在私力实现、节约成本等方面弥补了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的不足,并且与同为非典型担保的让与担保相比,在公示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另外,为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使之免于沦为债权人牟取暴利之手段,日本还设计了债权人的清算义务等。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中日当时的经济背景以及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问题出现的原因,得出假登记担保对于我国解决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探讨了假登记担保制度在我国实践应用的路径及其对典型担保制度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