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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能增强体魄、陶冶情操,但其激烈的竞技性与对抗性也使得竞技体育领域的伤害行为成为其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通常遵循行业自治的原则,以罚款、禁赛等方式进行处罚,至今我国还未曾有因竞技体育伤害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然而,随着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的不断渗透与竞技体育产业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日益加强,在多重利益的驱动之下,运动员不惜采用各种手段获取比赛胜利,而行业内部处罚的通行做法处罚力度有限,这使得竞技体育领域的伤害行为频繁发生、愈演愈烈,长久以往必会掣肘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学界对于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领域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由于竞技体育领域的特殊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样态,刑法规制面临一定的困境。刑法规制范围该如若厘清?其若要用刑法进行规制,又当采用何种方式?有鉴于此,本文采取了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在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类型化重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分别进行刑法解析,并提出刑法具体规制的方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50000余字,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部分是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概述。首先,对竞技体育的概念进行阐述,并对其竞技性、规范性、公平性、功利性、观赏性这五个特征进行介绍。其次,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概念与条件进行界定,通过对已有的狭义与广义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两者皆有不足之处,以此将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定义为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在相应的赛场范围内,一方运动员给另一方运动员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在界定概念后,从时空、主体、内容、比赛种类这四个维度构建出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成立的条件。论文第二部分是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进行类型化重构。该部分着重运用类型化思维,以对违反运动规则的心理态度与对伤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为类型化的核心依据,将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分为三大类,分别是: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过失违规下的过失伤害行为、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其中又将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细分为两类,分别为:基于比赛目的支配下故意违规的伤害行为、纯粹的故意违规伤害行为。论文第三部分是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在是否入罪的问题上进行分类解析。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是属于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皆被公认为正当之行为,其正当化理由为社会相当性理论,因此,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不能入罪;过失违规下的伤害行为虽然无法视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予以正当化,但刑法介入会严重影响其观赏性,且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并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之考量,认为过失违规下的伤害行为不宜入罪;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竞技目标与手段背离性之特征,并且由于体育自治的局限性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刑法介入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具有有效性且契合公众认知性,因此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应当予以入罪,但考量到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特殊性,其入罪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分别是:故意违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论文第四部分是对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刑法规制的具体构想。对于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和过失违规下的伤害行为这两种非罪行为,可将前者明确规定为正当化事由,并明确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与过失违规下的伤害行为的界分标准。对于遵守规则下的伤害行为刑法赋予其正当性,但是过失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刑法正当性只是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应当在现行刑法内以相关罪名予以规制,并完善前置性立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此来增强其适用的操作性。在刑事司法适用路径上,对于故意违规下的伤害行为的罪过认定实行罪过推定与允许行为人对推定进行反证的双重原则。在量刑方面,适用量刑从宽原则,提倡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避免长期自由刑、优先适用缓刑并增加禁止令的适用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