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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单个金融机构陷入危机的风险溢出效应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负外部性影响。这种负外部性影响即为金融系统性风险。这种金融系统性风险由于其波及范围广,破坏性巨大,因此受到了国际组织、监管机构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而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核心,其在危机中破产倒闭所会产生的风险溢出效应更值得关注。2007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这类银行定义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中也因此提出了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等相关研究课题。因此,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该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一定的政策建议。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对我国14家上市商业银行进行系统重要性的评估分析,最终将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确定为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此基础上,采取目前学术界比较常用的CoVaR方法,结合分位数回归的模型,对我国上述6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溢出效应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6家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危机时期对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溢出程度都较大,这符合6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特殊地位。此外,风险溢出的程度还与银行的规模、复杂性、关联度等各项指标以及危机时银行的经营模式相关。因此,监管机构在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过程中,应该根据特定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溢出程度,对其实行差别化监管;同时完善我国银行体系监管框架,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实行宏观审慎监管;并定期对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