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制度性羞辱”的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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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羞辱”是马格利特在《正派社会》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指由制度设计而造成的对行为者的羞辱,这是从社会宏观层面上分析“制度性羞辱”。马格利特“制度性羞辱"的思想,为我们理解大学制度落实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本文借用它来分析大学中“制度性羞辱”的现象,以哲学的思维方式揭示其产生的原因,探求实现大学制度正义的一种新路径。   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大学中“制度性羞辱”的相关概念进行理论解析,阐述制度、大学制度和“制度性羞辱”的概念内涵,并设定大学中“制度性羞辱”论题研究的价值尺度。   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当代大学制度中产生制度性羞辱现象的原因,即由于制度治理主体的自利行为、乱作为以及不作为,导致越权规范、越位思考、制度“空置”现象的产生。进而从哲学宏观层面思考大学中制度性羞辱产生的的症结所在:第一是忽视异质性是制度正义的重要依据;第二是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对称的局限;第三是“自我”的过分突出而“主体间性”维度则相应缺失。明白大学“制度性公正”产生的逻辑起点,才能减少制度性羞辱。因此,提出要强调大学制度本身的异质包容性,一是在哲学方面:价值性和工具性统一;二是在伦理方面: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由存在的善的统一;三是在法理方面:法治价值和道德关怀的统一。   第三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减少“制度性羞辱”的途径。一、“以人为本”是引领制度正义的核心理念;二、“流程再造”是高校制度科学化运行必由之路;三、“尊重差异”是有利于实现个性发展的价值诉求。本文的目的在于从理论上提出追求大学制度正义的迫切性,倡言创设实现师生主体价值的制度正义之环境的必要性,强调培育平等自主的大学人文精神、张扬广大师生自我主体特性的重要性,从而做到不羞辱、有尊严,让广大师生过上一种体面且自尊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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