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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对《物权法》相关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的是以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但对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争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空白。而在我国物权立法上,物权变动模式是整个物权法制度构建的核心,物权变动模式决定着物权法各项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甚至决定着整个民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个十分重大的民事立法问题,目前我国《物权法》上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空白使这个关键问题悬而未决,对下一阶段《物权法》的广泛适用、《民法典》的编纂等都将造成极大的阻碍。本文拟在对我国物权法所体现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目前大陆法系典型物权变动模式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进行扬弃,提出完善型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即以有因的物权形式主义为主,以有因的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实现对该完善型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的证成。本文主要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关基本概念的提出和对我国《物权法》所体现的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后面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型二元化物权变动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第三部分是相关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