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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辩护律师的权利,以会见权、阅卷权、保密特权(或拒证权)为例,理论上、立法上都是强调是辩护律师的职权性权利,过于强调辩护律师相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独立性。所以在中国,以上述三个权利为代表的辩护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相应的程序内的救济机制。因为仅仅作为辩护律师的执权,没办法适用程序内的救济机制;辩护律师在诉讼中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专门维护者,其次才是作为职权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关系。以会见权、阅卷权、拒证权为例,上述权利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其次才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如会见权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即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也享有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把自己阅卷得到的情况告诉犯罪嫌疑人;拒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所在国外,上述权利植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在受到受到侵犯时,可以启动程序内的救济机制。辩护律师的权利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本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语境下的辩护律师权利,该部分由四小部分组成,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现行立法及司法中体现出的过分强调辩护律师职权属性、缺少程序内救济机制的现状分析,得出辩护律师权利内在缺陷的根本原因:过分强调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独立性;第二部分为辩护律师权利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辩护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第三部分为辩护律师权利的重构,该部分通过对域外相关立法的借鉴,从三个方面说明如何重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一是夯实辩护律师权利的基础,二是完善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内救济,三是建立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对独立关系。本选题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通过对立法目的的阐述表明辩护律师权利的本质根源所在;其次,通过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现状的分析得出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并且对域外辩护律师权利的相关立法司法进行考察,以期以“它山之石”来完善我国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重建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通过借鉴域外辩护律师权利的立法司法来反思我国现行立法司法中凸显出的辩护律师权利缺陷,重构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