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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的演进,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追求商事营利与捍卫商事信用而展开。公司法作为集中体现着商事自治与政府规制的法律,本质上体现着商法的演生背景与制度动因,故而,我们对商法的诸多追问都可通过对公司法具体制度的研究予以解答。而于公司法制度体系中,相较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人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尤其是其中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又是剖析公司法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的绝佳切入点。于微观层面,其涉及到如何界定资本的概念、知识产权资本化后的责任分担等具体分析。于宏观层面,其涉及到商事营利与商事信用,乃至商事法促进经济发展投资与维护经济安全两种功能的平衡,法律与经济的互动等等。本文以技术时代下促进投资与维护商事信用为宏观语境,以法经济学分析和法解释学为方法论基础,进而以知识产权出资为切入点研究公司资本制度。本文综合运用法经济学、法解释学、比较制度分析等方法,从“企业、公司、信用、资本”的宏观制度演进角度,阐释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法规制的制度动因,进而,立足于解释知识产权出资的上位概念“现物出资”来作为全文的讨论的基点。文章的第一部分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知识产权出资的正当性,同时,也提供了判断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正当性的经济标准。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经济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知识产权出资的特殊性所在,从而为下文所讨论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法特殊规制提供周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利用方式的公司法特殊规制。文章认为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利用方式的选择,主要与其经济目的实现的程度相连,并就此观点作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第四部分从出资份额限定上来分析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法的特殊规制。新《公司法》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份额做了新的规定,取消了原有的20%的限制,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论,本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部分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作价。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是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必经的一道程序,作为现物出资的一种具体形式,知识产权出资也毫不例外地面临着这一问题。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完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评估,正是笔者在这一部分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最后一部分作者论述了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财产权转移的问题。文章认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在法律上就没有发生权利的移转,只是不同的知识产权,其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