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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索其债,尽手段穷途径,而不能,拘其身禁其行。《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法律源于现实问题,由于现实中存在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现象,此罪便变得极为特殊。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其不是独立的罪名,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成立该罪的诱因是为了实现犯罪行为人的债权或者其他不是债权的非法目的。法律滞后于现实发展,无论是律文文本还是现实操作没有给予非法拘禁罪以明确的规定,存在分歧意见。特别是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个案时候提出了更为为难的选择——是否定罪、定什么罪以及量刑幅度。因此,处理的不合理公正可能导致相似的个案之间存在悬殊较大的差异,严重的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会给犯罪行为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本文通过对相关国内外的立法及法律实践在此方面的相关问题的综述和探查,从司法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两个方面入手,不脱离刑法的理论基础,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因索债而拘禁他人的行为进行定性研究,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相关概念和问题以及成立条件、影响因素等。根据研究以期望对法律司法活动提供有用的帮助。(1)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通过对日前广受关注的“于欢案”案件的有关案情进行引入,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把握事件的起因以及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主要的争论焦点,通过给案件焦点的整理,引起笔者的注意,从而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方向——因索债的原因而实施的拘禁行为的相关问题。论文第二章通过古今中外为索债而拘禁他人的相关立法情况和法律实践情况进行梳理,通过大量的综述论述,引出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研究。概念的理解正确与否在研究问题方面至关重要,然后对通过对非法拘禁罪的概念进行说明释义。为了是所研究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能够具体明细地呈现在读者思维中和类型化的把握所研究问题,通过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客体特征、客观特征、主体特征的探讨和论述达到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把握。第二部分,即第三章,此部分是本文着墨最多的地方和重点探讨的部分。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构成要件角度来论述关键要素,主要包括(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相应主体要素,(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行为要素,(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标的要素,(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意思构成要素。首次,笔者认为按照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能够清晰明确该罪的层次性。其次,根据现实情况的复杂,笔者认为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成立中,应当明确地区分出拘禁相关人员及其地位,为此笔者将其分为被幽禁人、偿债人、行为人,具体可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被幽禁人是债务人,即行为人直接侵犯幽禁人身权益,也直接向被幽禁人主张财产权利。第二种是被幽禁人是债务人,但偿债人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实践中多为债务人的近亲属或相关关系密切人员。第三种是被幽禁人是非债务人,偿债主体是债务人,也就是实践中多见的“人质型”情况。第四种是被幽禁人是非债务人,偿债人也是非债务人。再者,通过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标的要素的研究,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所可能涉及的债务类型和实践中“债务”对定罪量刑进行了比较。对实践中分歧很大的行为人超额索债案件中“数额远远超出或明显超出原债务”的理解,笔者结合理论和实际的情况将二者统一起来理解,不能只考虑绝对的数额,也不能单独考虑相对比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行为表现、犯罪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来综合看开。最后,笔者对本罪在实践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疑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讨论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刑罚问题。主要探讨了对本罪具有加重影响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以及转化犯的问题。其中在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论述中,本文通过有关司法判例所涉及的案件进行论述,通过案例的结合,能够让理论清晰地表现出来,在实行拘禁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伴随着对被害人的侮辱情节,侮辱行为和拘禁行为并不是排斥二存在的,在拘禁的过程中对被拘禁人采取言语上或者行为上的侮辱并不必然构成侮辱罪。第四部分也即结语部分通过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进行全篇的研究探讨,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