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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借名买房行为已然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究其原因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或政策、享受特定的购房优惠条件、隐匿财产或逃避债务等。借名买房行为的普遍化不可避免引发借名买房纠纷多发化,纵观借名买房引发的争议纠纷无外乎是围绕债权纠纷和物权纠纷展开的。债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协议效力争论,物权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是借名人、出名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关于标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论。本文首先从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的基本问题出发,在给出借名买房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要件以及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探究了借名买房行为普遍化背后的原因,这些基本问题的阐述为借名买房纠纷妥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其次分析了借名买房纠纷解决背后的法理基础,法理基础的明晰为借名买房纠纷提供法律的分析解决路径。在民法领域中,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而实现私法自治的法律工具就是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自治作为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其所实现法律效果的不同就会表现为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债权作为相对权决定了债权合同的相对性,而物权作为绝对权决定了物权必须要进行公示,而公示带来的公信力则是一种推定的效力。而物权归属纠纷的处理本质上则是对各方利益平衡后的优先保护和相应补偿。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借名买房中涉及的纠纷区分为债权问题和物权问题,又根据借名买房行为中涉及当事人的不同区分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债权行为中通过与其他行为性质的对比分析之后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一种无名契约,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根据所购房屋性质不同分为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债权行为无效,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债权行为有效。在物权行为中基于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区分,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应当优先维护静态秩序保护借名人的事实物权,而在借名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当优先维护动态安全保护第三人的法律物权。最后笔者基于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讨论,结合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对借名买房中的纠纷给出类型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债权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优先保护借名人的事实物权,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则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的法律物权。在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债权行为)因为有损害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认定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出名人,而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坚持保护法律物权人认定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