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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济转型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时期,“贷款难、贷款贵”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瓶颈”。然而,随着农户分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逐渐向着额度大、期限长、季节性以及周期不等的特点转变。传统小额贷款已经无法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如何顺应农村信贷需求的转变,通过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金融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有利于提高借款人的信贷可获性,但由于我国农业信贷担保的发展在融资担保行业中处于落后地位,传统的“银行+担保公司”贷款模式难以彻底解决农村融资难题。随着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日益重视,政府开始加入到传统的“银担”合作中,形成了创新的“政府+银行+担保”的农业信用担保模式。虽然该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其在缓解信贷约束方面已经初见成效。基于此,本文以山东济南和安徽宿州的“政银担”试点为典型案例,分析比较两地贷款模式运行机制及其内在差异,总结归纳政府在此模式中的职责与功能,以期为完善我国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改进“政银担”模式提供有益的经验证据和政策建议,从而缓解农业新型主体的融资困境。首先,本文从理论层面说明了政府在“政银担”模式中主要发挥了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和提供资金支持的功能,有利于解决农村信贷担保市场失灵问题,降低农业贷款成本并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获性。理清了“政银担”模式中复杂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了各参与主体间的激励约束制度。其次,本文以山东济南、安徽宿州试点地区为典型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一是“银担”模式与“银政”模式在风险的分担方式、贷款和担保的门槛高低以及政府的贷款服务深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利用反担保机制提高了借款人还款意愿,激活了农民手中资产,后者采用纯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了担保服务门槛,可复制性较强。二是三方合作协调性较差、风险再分担机制不足影响了“政银担”模式的运行效果。三是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农业的重视程度是影响不同地区采用差异化“政银担”模式的主要因素。由此,本文提出不同类型“政银担”模式的选取可以根据地区经济水平来决定,同时“银担”、“银政”两种模式存在相互借鉴的余地。最后,本文梳理了美国政府部门担保模式、日本信用担保保险模式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农信保模式的农业担保贷款模式运行经验,并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八条成功经验。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议从发挥政府的引领支持作用、逐步拓宽担保覆盖面和提高服务精准度、完善风险分担与防控机制三个方面构建并完善我国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本文提出了增强三方合作协调性、建立基层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农业信用担保贷款配套服务来完善“政银担”模式的三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