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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末,会计造假丑闻频频爆出:美国的安然、世界通讯和施乐;英国的麦克威尔;日本的三菱汽车、雪印食品;国内的琼民源、银广厦和东方电子等等一系列事故。各国意识到公司治理框架的缺失,急需制定关于上市公司舞弊治理法律的同时,注意到雇员作为一种法律外监督机制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当为揭发者提供法律保护措施与激励措施。会计舞弊揭示机制在公共、私营部门皆有广阔的的发展空间,这一研究对于我国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治理会计舞弊案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维护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揭示者保护法缺失问题,整理了英国、美国、日本、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7个国家关于揭发者保护的法律内容,作为例子来阐明会计舞弊揭示制度的法理。在法律构造上,揭示主体为任何正在工作场所发挥作用或者曾经在工作场所发挥过作用的人;主观要件为“合理相信”和“非为取得不正当利益”;揭示对象事实为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公司违法,犯罪,违反道德等不当行为;揭示处理程序根据分为外部揭示和内部揭示两道防线,公司应当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设置内部告发机制。在检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试图提出我国上市公司揭示者保护的立法框架,最后对企业和个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