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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满足,人们在追求物质基础的同时也特别注重快捷的交通方式对我们日常生活的改变,机动车的出现让人们的日常短距离旅游成为可能,所以我国机动车的数量随着人们需求的增加而增加,机动车给我们现实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所以未来几年机动车的需求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当然所有事物都有双面性,机动车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得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交通事故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交通事故车辆所有和占有分离时的责任主体认定更加复杂,所以在交通事故车辆权属分离的情况下,确定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是非常有必要。既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权益,避免其承担过多的不合理赔偿。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了多元处理模式:属于职务侵权的采用替代责任模式,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或接受派遣一方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非职务侵权的采用行为人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由机动车的占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由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时,职务侵权采取无过错责任;非职务侵权的归责原则一律过错责任。所有与占有分离的情形下,所有人责任按文义解释应解释为按份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很多车辆占有和所有分离的情形,法院更多的对所有人和占有人是采用连带责任,不管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都有其弊端,而恰当的处理方式是所有人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占有与所有分离情形下所有人的责任应当取决于过错,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对“过错”进行了规定,但是还是不够详尽,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