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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约谈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种新型监管方式,此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督企”向“督政”的转变,以求发挥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强有力作用;并且该制度在治理地方环境问题上成效明显,违法责任追究严厉,因而引起广泛关注,并逐渐被更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用。新时期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约谈的法治化发展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它能够有效规范和治理环境问题,并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稳健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但是由于行政约谈的规定在上位法中的缺失和学界研究的迟滞,环境保护行政约谈的理论构建遭遇了诸多不畅,诸如对其性质界定不明、配套法律机制不完善、约谈约束力偏低等问题浮出水面。本文将结合实践案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制度困境,提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应为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制定相关法规规章,采取由行政规章到行政法规的递进式立法过程的主张,提出“尽职免责”观点,以及在参与主体、约谈后监督等方面提出该制度的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