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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预约的内涵、成立、分类、效力和法理基础的问题。根据论述的需要文章分为六部分,结构和观点如下:第一章介绍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动机和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绍学者关于预约成立和效力的不同观点。通过分析国内学者关于预约成立和效力的不同观点揭示学者对于预约内涵的不同理解和方法论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从交易的过程去考察预约的内涵。第三章澄清预约的内涵。从交易的实际过程对预约的内涵进行讨论,指出预约概念中的“订立”一词应当理解为为成立本约而进行诚信磋商才符合交易实际和先契约义务的要求。第四章论述预约的成立和分类。在澄清预约的内涵之后,首先探讨预约的适用范围,指出预约只存在于诺称契约,身份契约、物权契约、要物契约均不存在预约。接着从交易过程分析预约的成立要件,提出预约的成立除应符合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应符合标的确定以及对价的要求。根据预约包含本约内容的详略,将预约分为两类:未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和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而本约的必要内容就是构成本约之要约的最低限度内容。第五章分析预约的效力。根据预约类型的划分,分析未包含本约主要内容的预约和包含本约主要内容的预约的效力基础,指出预约的效力基础在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两大原则的矛盾解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的两个层次的限制,第一层次的限制包括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契约类型自由和是否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自由,对应未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第二层次的限制,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还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对应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由于当事人在两种预约中的契约自由受到不同层次的限制,因此两种预约分别具有不同的效力。未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对于本约的必要内容未形成合意,只能留待订立本约时磋商确定,为保证当事人的缔约自由法官不能填补其内容,因此不能赋予其强制缔约的效力,当事人只能寻求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而包含本约必要内容的预约,由于预约中包含本约的必要内容,从鼓励交易的立法政策出发,其本约的非必要内容可以通过合同补充规则得以填补,如果届时预约债务人拒绝为缔结本约进行洽谈或者违反诚信磋商的义务,应当赋予其强制缔约的效力,当事人可寻求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由于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因此探讨了本约形式对预约效力的影响,指出要区别本约形式的立法目的判断该形式对预约效力的影响。同时探讨了预约中的特别约定对预约效力的影响,指出如果预约中包含“必须就某一本约条款达成合意本约才成立”的,不能赋予该预约强制缔约的效力。第六章、通过以上论述总结出预约的特征,作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