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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言命令代表了在伦理学研究中对普遍有效性规范的寻求。由于对普遍有效性之来源的理解差异,作为一种近代道德规范的康德定言命令在当代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得到辩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寻求普遍有效性规范的努力也集中体现在当代哲学家如阿多诺、约纳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的理论探索里。从中可以窥见康德定言命令在当代获得了不同层面的转化。阿多诺认为康德的定言命令包含了一种同一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会造成对人的多样性和肉体痛苦的漠视,在实践上也极易将理性主体引向自我毁灭。因而阿多诺主张消解定言命令的同一性,进而以一种否定性的方式将康德定言命令转化为一种低限命令。约纳斯指出康德定言命令属于一种人类中心的伦理学,它仅旨在调节当下人们的行为,适用范围也只囿于前技术时代。当人们进入技术时代,康德的定言命令就是不够用的,因为它无法为大规模技术行为对未来的责任提供规定。因而,约纳斯在反思康德定言命令的当下性时,提出以合乎长远性的责任命令来转化它。罗尔斯对康德定言命令做了一种建构程序的转化。在罗尔斯的理解里,康德的定言命令首先并非是一种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而是一套用来检验道德原则的合理性的形式和结构。但是康德定言命令属于一种道德建构程序。沿着康德的建构主义进路,罗尔斯发展了一种政治建构程序,即用来论证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哈贝马斯赞赏康德定言命令的形式主义,并认为这种形式主义实际上保证了普遍性的追求。不过在哈贝马斯看来,康德定言命令的普遍性还只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为此他主张将这种普遍性继承为程序的普遍性。同时,哈贝马斯还意识到康德定言命令的独白性。为此,他从人的交往活动着眼,将定言命令的独白性扬弃在主体间的对话里,从而将定言命令转化为一种语用程序。从康德定言命令的当代转化中不难发现,纯粹实践理性在普遍性道德规范的建构中已经不再占据绝对的地位。虽然,各种新版本的定言命令早已不是康德本义上的定言命令,但是它们却共同昭示了当代实践哲学研究的兴趣已不再集中于“大钞票”式的体系或原则,而是越来越精确地聚焦某一个具体的问题,例如技术的潜在后果、社会分配的正义。道德规范也由此明显向“小零钱”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