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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最早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是指已上市企业利用盈余资金或债务融资所得资金,在股票市场上以约定价格回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回购后将其注销或者作为库藏股的金融行为。股份回购又可以称为股票回购。20世纪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上开始股份回购。1992年大豫园以协议形式成功回购小豫园全部股票并注销,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的第一次尝试。由于严格的法律政策和特殊的资本环境,我国早期少数几起股份回购只是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并不具备商业意义。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股票市场上股票回购的开展提供了历史契机。近几年,随着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和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股份回购越来越受到诸多公司的青睐,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维护经营促进发展常用金融手段。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近年来又拓展到信息科技和金融服务领域。2015年6月份,新湖中宝股价开始下跌,从最初5.81元/股跌为3.58元/股,跌幅已达38.38%,入股积极性受到严重削弱。2016年1月18日,新湖中宝公布了回购股票预案,决定出资10-20亿元自有资金实施此预案,回购股票比例约占总股本的5.5%。本文在全面剖析股票回购动机和效应的理论之上,结合国内外许多企业已有的实践,采用文献研究、归纳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对新湖中宝实施股份回购这一典型案例展开透彻研究,研究了新湖中宝回购动机和回购后的财务效应,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开展股份回购提供借鉴。本文通过数据分析认为新湖中宝股份回购的动机主要在于稳定公司股价,提高财务灵活性,调节财务杠杆,充分利用现金流。本文对比新湖中宝股份回购前后的财务指标数据推出下面的结论,首先稳定股价是已上市企业股份回购的主要实施目的。新湖中宝股份回购有多种自身原因与外部原因,而其中至为关键的动因是挽救持续非理性下跌的股价;其次,股份回购结束后一段时期内有助于提升公司股价,但从长远来看股价提升效应不明显;第三,股票回购丰富了股东利润分配途径;第四,股份回购有利也有弊,公司应慎重选择。最后本文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第一,公司应规划好适合本公司发展的股份回购方案;第二,重视股份回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第三,完善股份制公司库藏股制度;第四,我国证监会应规范股份回购政策,完善股份回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