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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框架,是在借鉴国外尤其是美国征信管理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察征信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试图构建我国征信管理法律的原则和体系。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严重缺失的现状,在综合研究外国的征信管理的主要模式及立法动态的前提下,对我国的征信管理模式和立法框架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加强征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之所以被如此地突出起来,是因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现代化,从来没有像现在与之紧密相连,也从来没有面临如此迫切的信用状况。本文从考察征信管理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出发,追溯历史上的信用,分析信用的基本论题,阐明信用的基本范畴;同时,从时代的高度,论证了信用与市场经济、现代化、全球化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指出我国在进入“十五”计划发展的重要时期和加入WTO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程度低和普遍的信用失衡凸显出来,成为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信用是道德的基础,国民的信用意识和素质决定其价值认同和精神支柱的建立;(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三)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四)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五)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等等。因而,克服建立我国征信管理体系的制约因素,加快建立社会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加快建立征信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表现在:(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二)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三)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决定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混乱的国内信用秩序必将影响投资需求的增加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赖于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第二部分:对国外征信管理制度的评析。笔者是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首先,分析国外征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历程,重点介绍了美国征信机构业务的运行模式特点,及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分析国外尤其美国征信管理制度突出的特点,对建立我国征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美国征信管理机构采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征信行业取消准入限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二)中立性是美国征信机构的立足之本。美国征信机构全部由私人组建成立,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保证了征信机构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自身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征信业务的发展。虽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私人必须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资料,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免费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数据,为此,有些机构还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四)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是征信机构的重要利润源泉。(五)庞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软件系统是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保障。 信用信息是信用经济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征信制度的本质是为信用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机制,从而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以及信用资源优化配置。(一)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J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二)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激励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美国是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征信机构业务运作的突出特点和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对我国信用体系的设计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通过对美、英、法、德等国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的构造模式,揭示出各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重点阐述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的性质和职能,对不同国家实行的公共征信体系和民营征信体系这两种不同模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体系发育的现状,对我国选择什么样的信用体系模式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再次,国外征信管理运作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一)加快征信管理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二)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管理机构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三)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很有必要,但其目的应是为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服务,而不是向社会提供商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四)我国的征信业宜先从地方和行业做起。(五)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为征信行业发展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