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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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内涵的不明确导致其司法上的适用混乱,成为了新的“口袋罪”。学者们提出各种方法期望限缩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其中同类解释规则影响力较大。在兜底条款中适用同类解释规则可以充分发挥例示法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的发挥必须在典型的例示法条文中。如果例示法条文不满足适用同类解释规则的前提条件,那么“生搬硬套”只会导致该解释规则的“畸变”,其得出的结论也不能让人信服。有学者认为根据同类解释规则,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只能规制违反“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然而“市场准入秩序”在性质上仍是公法益、超个人法益,虽然相较于主流的“市场秩序”略有缩小,但仍是大而无当,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将所有违反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另外,市场准入秩序说对于违反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类型一律采取排斥态度,不利于我国当下和谐市场环境的营造。传统的“市场秩序”法益观追求立意全面,为防止挂一漏万,采取了整体把握,宽泛定义的做法。新兴的“市场准入秩序”法益观虽然专注于市场秩序的一个方面,但没有改变超个人法益的本质。仅从超个人法益对非法经营罪进行限定并不现实,路径也不正确,最终的结果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扩张并没有得到有效限缩。刑法应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最终目的,而行政管理只能是手段行为,在法益观念上不能颠倒这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舍弃目的而仅保护手段行为。因此在解读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时,就不能只局限于表面的秩序法益,更要揭示秩序法益背后对个人法益的实质侵害。如果最终没有侵犯到个人法益就不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自然也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非法经营罪不当扩张的原因和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废之争。第二章主要对现在影响力较大的同类解释规则进行分析并指出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主要对非法经营罪现有的法益观进行介绍和评述。第四章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提出措施,以期规范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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