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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运输的日益发展和海上运输活动产生影响的日益扩大,海上保险逐渐向强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产生了海上强制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从海上强制保险的产生来看,它是国际社会意识到海上保险强制化的必要性在立法上做出的共同努力。 作为一种新的海上责任损害赔偿机制,海上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的理论尚未发展起来。作者从涵义、属性和范畴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归纳,认为海上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强制实施于海上运输特定范围内的保险,它是立法者出于对海洋环境利益、航行安全和人身利益的保护强制适用于船舶污染损害、海上旅客人身伤亡和沉船沉物打捞领域的责任保险。 作为一个尚不成熟的制度,海上强制保险在实践中的运行尚存在很多不明确之处。笔者从保险主体、直接诉讼、证书、责任限制和扣船等五个方面一一论证并提出建议,以理顺和解决该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作者结合本国海上强制保险立法实践、现实需要进行研究,探求在我国建立包括海上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海上强制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然而,这个制度何时得以完善取决于两个方面:中国航运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的健全。只有航运经济的发展才能使中国具有足够的实力实施海上强制保险,并不至于对航运业形成过重的包袱;只有立法的完善和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才能使海上强制保险成为建立在稳定基础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