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公务员招录的逐步完善,围绕着平等与歧视的各种争论与案例不断涌现,近几年来,一些教育机构的平等与歧视研究中心对国家公务员招录中的歧视情况作出了调查研究,公务员招录中的歧视问题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们已经对公务员招考录中出现的歧视的类型、歧视出现的原因及解决歧视的对策等作出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似乎忽略了该问题中最基础的一环:公务员招录中设置的各类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的归类是否是合理的归类,即是否构成歧视。而对于各类入职资格条件也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解决好是否构成歧视这一问题,才能够看到问题的本质,当且仅当构成歧视时,才有讨论该歧视的类型、原因及对策等问题的必要。文章采用文本实证研究法,对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青海省,北京市这七个省市最新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的招考文件进行调查,将报考条件中的具体报考条件分为:年龄、性别、工作经历、学历、户籍、品行、资格证书这七类报考资格条件,接着对每个具体职位要求的条件进行统计,取得对各类条件要求的职位数量及占总职位的比例。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因此,文章采用目的——手段是否合宪的审查模式,即首先看立法目的是否合宪;如果目的合宪,再看为实现该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宪;最后看立法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来对每类公务员招录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分析,得出各类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构成对某些报考者歧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