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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业科技的飞跃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许多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村出现了剩余劳动力。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纷纷离开家乡,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形成了城市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城市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中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的农民。“农民工”这个词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其中“农民”表明的是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从事的职业。这种社会身份与职业分离的状态,使农民工处于“边缘人”的状态。他们的一只脚已经踏入产业工人的门槛,另一只脚还拖在传统农民的窠臼里。他们充当着从传统农民到产业工人的中介角色,成了所谓“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城市“边缘人”,有人称之为夹心阶层或社会结构中的“第三元”。 城市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市民的生活提供着廉价的服务,已是城市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流动和劳动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等起着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但是许多制度设计的不公平、法规的不完善或缺位等因素,使得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到了来自城市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就业是生存之本”。就业权是劳动权实现的前提,是劳动权的直接体现,是城市农民工所有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其维持生计的根本保障。城市农民工所受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和就业保障歧视。就业歧视使得城市农民工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的损害,失去了获得较高收入、较好条件工作岗位的机会,使得他们只能从事脏、苦、累、险等工作,获得微薄的收入。城市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本原因是制度性歧视。主要有户籍制度、限制性就业制度和政策、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健全或缺位、政治参与制度、培训制度等 为了逐步解决城市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和对策。一是坚持“政府公正”的原则,废除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积极稳妥地改革我国户籍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就业准入制度,保障城市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二是要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三要完善政治参与制度,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提高城市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四要健全培训机制,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和人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