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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但该法律条文具有模糊性,哪些法律文书于生效时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并不明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对该条文中的“法律文书”作出了解释,却仍然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除司法解释条文中所明确列举的几类法律文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书被认为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学界关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问题更是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问题,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28条,同时也为完善物权变动理论有所裨益。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分析法、裁判文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通过裁判文书分析引出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这一问题,同时,针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挖掘本文可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第一部分,阐述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的必要性,由于宽泛解释《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对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皆有负面影响,所以合理界定法律文书范围、限缩解释《物权法》第28条的“法律文书”是必要的。第二部分,探究应当以何路径来合理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或曰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盖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故这类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交付即发生效力;而法律文书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则有二,一是判决形成力使然,二是法律文书所蕴含的国家公权力所致——这也为接下来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提供了相对清晰具体的路径。第三部分,研究导致物权变动的法院判决的范围。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关键在于该判决是否具备形成力。笔者认为,只有形成判决才具有形成力、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均不能够导致物权变动;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至少包括以下几类:分割共有物的判决、撤销合同的判决、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的判决。第四部分,研究导致物权变动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围。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关键在于该法律文书是否具备足够浓厚的公权特质。笔者认为,调解书不能导致物权变动,个别执行裁定能够导致物权变动,少数仲裁法律文书能够导致物权变动。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了裁判文书分析的研究方法,充分利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资源,结合研究目的和需要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并加以分析。前言部分,通过分析裁判文书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哪些法律文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中的“法律文书”;第三部分,在研究撤销损害集体成员或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判决的物权变动效力时,同样是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得知集体经济组织等所作出的决定通常是涉及集体成员或业主的哪些合法权益。本文的难点在于第二部分,以往的研究针对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或正当性基础提出了若干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却并未切中命脉。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法律文书可以不经登记、交付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笔者将其细分为两个层次的问题分别予以解释,后一层次问题的解决更是为接下来界定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提供了具体的路径。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即究竟哪些法律文书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法律文书”、能够在法律文书生效时就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这其实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尤其第三部分中的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具体类型,此前研究中观点分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