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公司自治与国家规制的边界选择——以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为视角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4710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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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规制的博弈是公司法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在现代公司法中尤为突出。公司自治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已是毋庸置疑。但国家规制是公司自治真正实现的保障机制。那么国家规制公司自治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国家规制公司的边界在何处?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边界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的厘清对我国当下公司法实践及未来公司法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虽为2005年《公司法》进一步弱化国家规制,强化了公司自治。但是,首先,新《公司法》依然保留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公司自治受到很大限制;其次,新《公司法》对于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边界并没有呈现出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本文选定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作为分析对象,以期能够在公司自治与国家规制博弈中进一步论证公司自治的本位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边界的分析框架,并以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作为论证。  第一章旨在说明三个问题:其一,通过对公司实践的历史解读和公司契约主义解读,明晰公司自治是公司的本质属性;其二,公司自治并不是对公司法规范的否定,公司法规范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对公司实践的确认,公司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是逻辑。  第二章分为三部分:第一,公司法规范的品性是兼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混合型规范,但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第二,着重分析中外学者关于公司法规范的类型化研究,并予以简单评析;第三,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界定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边界的分析框架,即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基础是规制合同负外部性问题,并以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予以证实。  第三章是对上述分析框架的适用,分为四部分:首先,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概述;其次,阐述了公司信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回归;再次,着重分析了资本功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总体阐述了强制性法律规范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意义;最后,结合前述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分析框架,以法定资本制和股东出资制度为例,着重论证了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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