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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租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力产品,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中有着重要地位。在公租房供给上,随着公共服务社会化程度不断深化,市场与社会的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建设,多样的公租房参与主体产生多元的公租房所有权主体。公租房所有权归属可分为两类主体:国家所有权和非公主体所有权。不同类型主体所有权公租房均受宪法的保护。市场主体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时,所有权发挥以物权法为基础,具有完全的自由性。公租房与普通商品房屋相比,承载着社会保障职责,担负着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公租房所有权人处分权不是自由无限发挥的,既有自由又存在限制。房屋的使用价值在于居住,公租房的法定用途为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出租。在公租房相关制度对房屋用途严格限定情况下,公租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公租房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行使已有明确规定,仅处分权行使剩余发挥空间最大。公租房对社会公益的承担要求对公租房所有权人权利作出限制,具体体现在对处分权能的限制上。公租房所有权人的处分权限制,需针对公私不同类型主体的所有权进行具体分析,制定公、私法相应权能限制规则。国家所有权公租房所有权本质归全民所有,通过授权行为赋予行政机关行使处分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不得超的其既定公益目的。公租房作为公共产品,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之规则,其在保障作用发挥之外的剩余利益应当归属人民。非公主体所有权公租房处分权行使在满足公益目的之外,根据所有权的绝对权性质及物权平等保护要求,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规则,剩余利益自由行使。一方面,国家所有权一般由具体行政机关代国家行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具有授权性规则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公租房社会公益价值存在,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让渡一部分权利,减损所有权以实现住房保障公益目的的实现。探寻公租房所有权人处分权的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限制边界,通过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处分权保护与限制相结合、配套程序规则作用发挥,最终实现公租房制度对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作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