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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设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机制通过允许发达缔约方及其下的公有及私有主体参与发展中缔约方境内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协助发展中缔约方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可以由发达缔约方主体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强制性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作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环境政策工具之一,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创设一种激励机制使发达缔约方履行温室气体减排承诺的成本得以最小化。此外,该机制也将有利于发展中缔约方提高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自《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以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全球范围内尤其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目前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总数及这些项目每年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因此国内外评论大多认为我国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获益甚多。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及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迅速发展,对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目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研究文献基本上局限于对法律或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缺乏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碳减排交易实践中法律问题的分析。因此,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分析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碳减排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及碳减排交易制度体系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述: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碳减排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从而使读者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碳减排交易有宏观上的了解;其次,本文结合碳减排交易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践情况,对我国现行清洁发展机制法律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再次,本文分析了碳减排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关键条款,由此反映碳减排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关注的实际问题及解决方案;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应当如何完善碳减排交易制度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碳减排交易的发展提出了一些见解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