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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技术可以称得上是关乎整个人类命运的技术,低碳技术的开发很大程度上是依赖政府的投资的,如何设计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低碳技术的专利成千百倍的增加,更加需要的是低碳技术确实能够在生产、生活中运用,改变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能源危机、温室效应危机等。本文的重点是讨论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以求通过合理的专利权归属制度安排,切实使低碳技术的开发在适当的法律制度安排的刺激下欣欣向荣。这里又牵涉到政府投资技术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相关研究,为了对政府投资低碳技术专利权归属作出更准确的制度安排,笔者不仅从理论上分析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决定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应归属于研发者,而且也通过对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相关做法的分析试图证明这样的归属安排是合理的,进而找到合适的制度安排,并且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政府投资低碳技术专利权归属的现状与缺陷。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投资的技术专利权归属的立法现状,回顾了改革开放至今的四个不同阶段对政府投资技术专利权归属的不同规定,发现我国政府投资技术专利权归属经历了从法定由政府所有到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的变革。以“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为例,我国政府投资与技术产出均呈现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政府投资力度的增加及其效果。而以高校申请专利技术的转化为例,我们却发现这些技术的转化现状并不乐观。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的分析,我们就可以发现问题所在: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而针对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而言,要有一个适当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二部分: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的理论依据。从法律意义角度、权利的行使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专利权本质上是财产权,是私权,应当归属于创造技术的劳动者,即研发者。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都印证了这一点。而专利权又有着某些与生俱来的公权特征,这又决定了它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公权的适当干预。就低碳技术而言,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开发,它有独特的产生背景和使命,而大部分企业因为“碳锁定效应”而不愿开发低碳技术,它的开发主要依赖政府的投资和大学、政府科研机构的科研实力及资源。但是这并不否认有些企业自己投资开发低碳技术存在,只是这些技术的专利权归属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予以解决。即使是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政府也没有必要保留专利权,因为政府毕竟是管理者,是公权的行使者,而不是私权最好的驾驭者。第三部分:国外政府对政府投资低碳技术专利权归属的具体做法及其分析。世界各国决定政府投资技术专利权归属的形式有两种:以美国《拜杜法案》为代表的法定形式和以俄罗斯、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约定形式。该部分分别分析了《拜杜法案》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俄罗斯、澳大利亚的具体做法,希望能够为最终结论的得出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政府投资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制度安排。该部分在前面关于政府投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研发者的理论分析和国外相关做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低碳技术的专利权归属作出制度安排:该专利权应归属于研发者;政府保留一定的介入权,同时负有推广、应用低碳技术的义务。并且,通过对我国目前《专利法》等相关立法的分析,提出针对政府投资低碳技术专利权归属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