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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沪深交易所可以对案涉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退市,此可称为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此退市规则对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此退市规则较简陋,适用标准不明确。在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中,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但中小投资者向退市公司索赔无明确请求权基础,而且即使中小投资者胜诉亦无法获赔,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对此作用甚微。上市与退市均有优胜劣汰的功能,二者应有所呼应,既要通过退市制度及时清退涉及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的劣质上市公司,也要在上市环节过滤涉及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的劣质公司。然而,我国IPO制度中的IPO条件、申报、审核方面均有不足,未与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规则相呼应,未有效过滤劣质公司。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健发展,完善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规则甚有必要。为此,通过限定此退市规则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之外延,确立重大性判断标准,界定主要子公司的认定标准,以明确适用标准。明确规定当投资者因上市公司涉及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而利益受损,则有权向案涉退市公司索赔。此外,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以解决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中的中小投资者难获赔之难题。IPO制度应与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退市规则互相呼应,共同发挥淘劣功能。因此,应在IPO阶段提高发行人经营合法性要求,将发行人存在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行为规定为IPO否定性条件,并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其社会公众安全违法信息,且IPO审核机构应明确相关审核标准并提高审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