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ellu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法制现代化,但这种理想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尽管人民调解是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其在缓解现代农村社会法治需求困境方面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法制现代化应是建立在现代中国社会生活和经验之上的推进而非概念中的展开。因此,人民调解机制可以视为中国法治深入农村社会的有效渠道,可以视为现代法律进入农村社会的窗口。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中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实现农村社会中纠纷的合理解决,致力于我国农村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非常必要。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肯定了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也说明在我国进行人民调解专门立法具有充分的立法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农村社会中的现实状况的分析,指出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如果单纯的依靠国家的公权力来推行法律的实现是不现实的,人民调解方式对于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并且通过对我国现实农村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工作展开法理上和情理上的分析,根据农村社会中的现实状况,提出了我国农村社会中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一些具体设想。在我国农村社会实行人民调解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是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传承,也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状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方向。具体而言应该通过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完善人民调解立法、提高农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各种方式来实现人民调解制度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中发挥出纠纷解决的作用。
其他文献
伴随着法制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原本经纬分明的公法和私法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互相配合的趋势,刑事诉讼法学这一传统的公法中也开始渗透一些私法领域特有的价值观念,如当事人主义
基本权利和国家义务一直以来都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社会救助权是一项社会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关系中,社会救助权的保障离不开国家义务的履行。社会救助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