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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反恐怖主义法》公布实施以后,极端主义行为被纳入到法律的规制范围。一方面暴恐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原有的法律弊端凸显,另一方面为了构建更加全面的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法律体系,协调《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内容。因此,极端主义行为之所以"入刑",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司法现实的需要,二是立法体系协调的要求。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解释刑法中的极端主义是正确适用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相关内容的基础。刑法中的极端主义应当定义为:以宗教信仰、民族事务为掩饰,宣扬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行为的思想体系。刑法中的极端主义犯罪解释必须要围绕着极端主义的概念进行,一方面以此概念作为判断极端主义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另一方面以此概念为基础对于极端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国际与国内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恐怖活动危机,这种危机一方面体现为暴恐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频繁性。另一方面体现为暴恐活动所带来的次生影响,比如对社会生活秩序、地区或国家安全形势、民众心理产生的不良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对极端主义行为的规制要坚持以极端主义概念为核心,行政法优先适用,保护宗教信仰、民族权利,坚持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的同时也要防止重走"严打"的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