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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件的送达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重要基础,关系着仲裁程序的顺利展开。有效送达不仅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仲裁程序,而且能够有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送达制度的规定在国家法律层面尚不明确、具体,实际上由各个仲裁机构的规则予以规定,仲裁机构在规定上有较大自主性,但是往往忽视仲裁制度本身特点或过度借鉴民事诉讼送达,而产生一系列问题。仲裁送达制度作为商事仲裁程序的重要内容,必须要建立符合仲裁规律、体现仲裁制度特色、保证仲裁高效公正的送达制度,其关键就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平衡程序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依此,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仲裁送达的功能与意义,明确送达制度的研究意义与其重要性,同时在立法层面对仲裁送达立法现状进行简要梳理。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100家仲裁机构的送达规则进行统计与整理,分析仲裁送达规则的主体、内容及送达方式以及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前述现状分析我国仲裁送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仲裁送达的原则不明,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送达需要符合正当程序,而仲裁本身追求效率,正当程序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依旧存在;过多借鉴民事诉讼送达制度;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且效率低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域外仲裁机构及《示范法》规则进行考察,不同的仲裁机构的送达规则也有一定的共通性,通过对域外仲裁机构送达规则及《示范法》的研究,得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结合域外仲裁机构的送达规则以及《示范法》规则的经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明确科学合理的仲裁送达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序正义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明确有效送达的判断标准,提出明确合法有效送达的依据和判断因素;尝试建立统一的民商事仲裁送达示范规则,为完善我国仲裁送达制度提出可操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