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为中心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ang8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核心条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的适用情况关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运行效果。但是,由于其存在的概念界定缺位、程序规范缺失和解读适用不当等问题,引发了规则适用的乱象,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为此,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为中心,展开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实证研究。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的文本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寻规则改进及相关制度完善的具体办法。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现状。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在公民知情权与这两种利益的平衡上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相关的立法呈现多层次、分散性的特点,但也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规则分布凌乱和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  第二部分是对国家秘密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及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分析。《保密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国家秘密”的界定标准不同,但二者所指的对象是一致的,只是保护程度有所区别。《条例》第14条与第8条之间构成规则与原则的关系,对第14条第3款的适用要遵守定密程序的规定。目前,“国家秘密”例外规则实施中存在着保密审查程序缺失与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  第三部分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及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研究。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更重视形式性标准。“商业秘密”例外规则保护的客体范围应在《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进行缩小解释,对商业秘密违法公开的救济与“商业秘密”可分割性审查仍应加强重视,从而回应“商业秘密”界定标准不一和“分割规则”被架空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个人隐私的法律界定、例外规则和例外规则实施问题的分析。个人隐私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秘密与生活安宁,与公众知情权具有先天的对抗性。“个人隐私”例外规则保护的客体范围应符合一般理解和本土考虑,要细化适用“公共利益衡量”规则时的考量因素与程序,从而回应当前“个人隐私”界定标准不一和“公共利益衡量”规则被架空等问题。  第五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的改进及相关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从解密标准、解密监督及解密救济三个角度完善“国家秘密”解密机制,从明确利益衡量原则和行政机关的说明义务两个方面完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的可分割性审查规则。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设置专门的保密审查机构与健全追责机制。通过设置上级政府指导机制与行政案例指导机制、完善司法审查机制与公众举报机制,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其他文献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自提出以来,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4%左右,而且我国的少数民族大多居住于祖国的边疆地区,这就决定了民族团结在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方面所具有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雇佣已经成为普遍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雇佣劳动在法律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雇佣关系法律的适用亟待解决。为此,本文以雇佣法律基本问题研究为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