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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历史的书页里,不仅仅是我国,世界各国对于文物的保护都十分重视。1971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以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了保护我国的文物文化遗产和并响应这一国际公约的号召,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5月5日经国家文物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文物犯罪的挑战以及人民对于溯古的渴望,对于文物收藏的热衷,为了适应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对新形势下的文物经济文化的发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于2002年12月3日实施。接着又于2003年7月1日国务院修订并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我国立法在文物保护上一直都在孜孜不倦的努力着,带来的成果也是值得肯定的。文物保护法的制订和颁布,为文物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我们在看到这么多良好的积极的现状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隐患也逐渐的被媒体暴露出来,甚至许多匪夷所思的文物失窃,丢失情况让人倍感无奈。这些事件都造成了严重的文物损失,社会反响强烈。由此也引发了对现有文物保护法律制定和实施现状的讨论与完善。本文针对目前文物保护的现状和立法完善从五个部分进行了深入的探究,文章的第一章阐述了文物的概念特征、对比文化遗产与文物概念的异同,然后对文物进行定义,并且随后探讨了文物的范围、特性与并提出了文物法律保护原则问题。第二章分析了文物保护之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与社会意义,文物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并且需要在法律体系建构中,需要多部门法律共同保护,但是行政法保护承担着首当其冲的责任,在这个部分首先讨论了行政法保护对于文物保护的优势之处,行政法保护能够满足文物属性的要求,能够满足文物特有的“抢救性”保护的需求,能够促进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并且通过文物行政法的保护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文化强国的建设,有利于民族文化的独立和发展。第三章讨论了我国现今文物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文物保护法的思想来源于国际问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不断升级,我国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从文物保护法到针对行政处罚、水下文物、博物馆管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的单行法律都在近些年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出台。在本章节中,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目前中央与地方的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并且第二部分针对2002年《文物保护法》,做出了整体性评价,并且着重研究了02年立法时的新点和重点,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馆藏文物管理制度,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点。第四章研究了在现今文物法律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对于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还存在很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文物”范围概念、文物的商业性开发和法律责任确认三个方面的法律现状上捉襟见肘,存在着空白与不足,需要有立法,司法,执法上更多的关注。最后在第五章笔者对于现今文物保护立法的缺失之处提出了立法建议,从“原真性”原则和历史文化名城两个角度提出了立法构建和制度补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内外相关成熟的立法经验,发挥比较法的优势,吸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理论,弥补现今立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