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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在见证了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同时,也见证了家庭内部结构与婚姻关系模式的变迁。在此背景下,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这一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社会学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婚姻状况出现了结婚率降低、离婚率提高、婚姻存续期间缩短以及初婚年龄提高等新变化。为应对这些婚姻状况的新变化,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总体上看,该条文内容基本适当,但还存在冷静期期间设置单一、冷静期具体适用范围不明确和缺少必要配套措施以辅助冷静期制度发挥作用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抑制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有效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和假离婚,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在保障离婚自由与促进社会和谐正义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成为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社会体制转型、市场经济深入、民众婚姻家庭观念转变的形势下,本文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分析得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但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更加细化、科学化的指导原则;其次,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模糊,未规定其排除适用的情形;再次,对离婚冷静期期间时长的选择,未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况作合理的区别安排;最后,缺乏相应的配套举措来协助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实际效用。结合现阶段我国社情国情和英国、韩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实现路径:第一,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指导原则;第二,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离婚冷静期应当缩短或免除适用;第三,根据有无需要被抚育的子女、婚姻关系成立时间长短和婚姻诊断状况,区别设置冷静期期间;第四,对离婚冷静期中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提供专业咨询,建立离婚审查制和回访队伍,以帮助离婚当事人在冷静期间慎重思考、妥善安排,避免非理性状态下作出的抉择,保障离婚法律后果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