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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传销行为定罪在我国成为现实。目前最高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该条罪名,本文因叙述方便缘故,暂定其为非法传销罪。非法传销罪本质是一种经济犯罪。它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鉴于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传销罪的立法刚开始起步以及非法传销猖獗现实,对非法传销罪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和研究,无论对于立法抑或司法无疑都是有必要的。本文从非法传销犯罪的国内外情况入手,通过对非法传销犯罪状况和立法演变的概述,形成了一个有关非法传销犯罪的概括性认识。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刑法上非法传销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犯罪形态。随后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非法传销犯罪的内容和特点,指出了我国非法传销罪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构想。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国外非法传销犯罪的发展与立法概况简要介绍了国外特别是亚洲邻国的非法传销犯罪的发展情况,并对法律规制重点即有关金字塔行为立法作了说明。第二章我国非法传销犯罪的现状、社会危害和立法进展当前非法传销犯罪在我国猖獗,呈现“人头”化,网络化和手段化的阶段性特征,结果败坏社会信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为此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给非法传销行为定罪。第三章非法传销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该部分试图从微观上理解我国刑法上非法传销罪的概念、总体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本部分首先借助传统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基础理论,从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对非法传销罪的总体犯罪构成展开分析,以期能揭示非法传销罪不同于其他形态犯罪的典型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非法传销罪共犯形态与停止形态问题。非法传销罪是必要性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共犯形态,它不能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来处罚。非法传销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存在各自特征并且处罚要求也不相同。笔者希望通过这些界定来加深对我国刑事立法中非法传销罪的认识。第四章我国非法传销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构想明确提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非法传销罪行为规定、财产刑设置和司法解释衔接方面存在不足要对此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