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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一直被认为是美国宪政最为独特的贡献,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标志。有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历来是美国宪法研究中的重点和热点。然而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讨论上,而对司法审查制度深层原因则很少论及。因此在本文中,作者以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为引言,在考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历史变迁的基础上,从思想渊源、历史与现实背景等多方面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因作深层分析,以期最终说明作为美国法治基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并非偶然,而是多种因素发生合力的结果。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司法审查的概念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渊源。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作者从早期司法审查、转型时期的司法审查、现代司法审查三个阶段考察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变迁及其发展,指出司法审查在美国的发展是一个内在发展的一贯逻辑过程。第三部分为本文主体部分,作者从思想渊源、历史传统、现实背景以及主体因素四个方面分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成因。第一,在思想渊源方面,指出源自于自然法的宪法高级法观念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思想源泉。第二,在历史传统方面,着重分析了宪政传统、法律传统以及宗教传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影响。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政传统天生具有一种模糊性,表现在宪法条文上就是语言的模棱两可、疏而不密、粗而不细,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体现远多于日常政府运作的规则。宪法的模糊性导致了解释宪法的必要性,法官由于被认为具有了某种专家理性因而顺理成章地承担起了解释法律的职责,而解释宪法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确立的前提。作者指出,受英国普通法的熏陶,法律至上以及遵循先例的法律传统也对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影响。作者还认为,宗教传统也是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宗教的宽容与妥协精神或许可以用来解释马伯里一案中共和党人为什么会对联邦党人扩张自己司法权力的野心予以默认。第三,在现实背景方面,作者认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也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首先是平衡联邦政府权力与州权力的关系,其原因在于1803年司法审查制度初步确立的时候联邦政府权力小而州的权力大,通过对各州立法的司法审查可以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扩张。其次是反对多数人暴政,防止多数人以民主名义对少数人权利造成损害,这是司法审查制度继1803年确立后逐渐为美国民众认可而得以继续发展的另一现实因素。最后,在主体因素方面,作者认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也与马歇尔大法官的政治智慧与精湛的司法技艺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