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娱乐业伴随着国民精神需求的日益增强,已成为很多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亮点。“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几年前娱乐业年收入已达3000亿美元,粗算占该国GDP的3%。”1中国娱乐业的发展虽达不到美国的规模,但也成为近期崛起并高速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代表。与娱乐业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娱乐行业的专门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该行业中的特殊问题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特殊规制,如对于演艺合同这种新型的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给予特殊的关注。演艺合同是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签订的,维系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调整利益格局、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主要依据。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在长期的合作中始终处于利益博弈的状态,双方的矛盾在所难免,一旦矛盾无法调和,双方便很可能终止合作关系,因此实践中发生大量的解约纠纷。艺人或演艺经纪公司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权主张解约,更普遍的情况是主张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关于演艺合同是否能适用任意解除权解除,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因此本文着重研究任意解除权是否适用于演艺合同,如果适用,该如何对这一权利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本文在研究基本理论、相关案例基础上,探讨了任意解除权制度在演艺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法律应如何规制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粗浅的构思。本分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三章,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首先对演艺合同进行界定,论述了演艺合同的内涵和演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演艺合同究竟是什么样的合同进行一个基础性的介绍。其次,本章介绍了任意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笔者论述了法律设立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合同任意解除权是对合同法基本价值追求的结果,是合同法根据特定合同的特殊需求,在对合同法多重价值进行考量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逃离”机制,各特定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是对合同法自由、效率、公平价值的体现。第二章从法律赋予演艺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演艺合同具有长期性、高度信任性、人身性的特点,合同法在该特定合同中为实现对其基本价值的追求,有必要设立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同时由于演艺行业实践中存在着“雪藏”的潜规则,选秀活动的运作也不规范,因此从现实需求讲也有必要赋予演艺合同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之后本文对设立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可行性从合同性质角度进行了探讨。通过本章论述,本文得出结论,法律应赋予演艺合同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第三章进一步研究应如何对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法律规制,以平衡演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章中首先对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进行探讨。之后本文重点论述了应如何结合演艺行业及演艺合同的特性对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特殊的规制,分别从行使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失赔偿范围、规定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开始的时点,并赋予演艺经纪公司申请“禁制令”的权利对演艺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必要的规制,以更好的平衡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