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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一项手段,其一诞生,便对世界各国的伦理道德、法律体系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代孕技术发达的各国及地区对代孕是否应合法化的争论持续已久,并都在本国或地区的法律中体现了出来。我国代孕技术虽在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起步较晚,可是却在短短十多年间突飞猛进。就在2001年我国卫生部做出了重大举措,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两个行政规章,在上述行政规章中均明确了对代孕的禁止态度,我国官方对之所以作出全面禁止代孕的规定的解释:一是禁止代孕仅仅涉及极少部分人的利益,不会对多数人造成影响;二是代孕会带来诸多问题,不禁止,一旦出现问题将难以解决。然而鉴于代孕技术对于人类医学史上的重要意义,以及其他各国对于代孕的立法态度不断理性化,还考虑到我国尚属于处于代孕立法的起步期,因此卫生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并未经过深思熟虑及客观论证。具体体现两方面:其一,所出台政策效力过低,仅从行政规章的层面进行规制,而法律层面上却仍是真空状态;其二,我国目前不孕不育的妇女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迫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中的代孕现象频现,代孕并没有因法律的禁止而偃旗息鼓,反而是在半明半暗的夹缝中,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对其法律规制的缺乏,引发了诸多损害妇女权益,侵犯孩子利益的新情况。仅仅因代孕存在“副作用”,就一概予以禁止的做法,显然弊大于利。由此可见,只有对代孕进行合乎实际的法律规制,才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为人类服务的功效。由于法律上的空缺,使得因代孕出现的道德、法律和经济问题愈演愈烈。因此,只有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对代孕合同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定,才能在兼顾伦理道德和广大群众实际需要的情况下,让代孕技术发挥其最大的积极作用。本文从代孕合同的正当性、各国立法的比较法分析来论证代孕的合理存在性和合法化必要性,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人性需要的角度,分析了作为一项造福人类的辅助生殖技术,代孕和道德伦理上的矛盾是可以调解的,并证明了代孕符合人类的价值观取向;阐述了代孕合同的权利基础,从生育权和身体权的角度证明了代孕合同在法理上的合理性,生育权和身体权非有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剥夺,从而阐释了代孕合同合法性的权利基础;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各国家及地区的代孕立法态度和立法现状,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代孕合同立法的一些启示,并确认了代孕行为的有限合法性,这是进一步解决由代孕产生的具体问题的前提;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成功与不足,从实证主义的视野再次论证了代孕行为的合法性,并认为从立法上的绝对禁止,到有限度的开放代孕行为,部分地承认其合法性,乃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大势所趋。对我国代孕合同合法化进程中的立法原则及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