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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集、处理与利用个人信息,一方面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个人信息面临被政府违法或者不合理收集、处理与利用的风险。如何在保护与利用个人信息之间实现平衡,成为了法学界新课题。在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从未停止,但以两岸个人信息相关法审视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及二者之间如何实现平衡的研究并不多。本文依循两岸个人信息(资料)概念界定、个人信息(资料)权利属性与保护基础、政府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的冲突及两岸如何实现利用与保护平衡的逻辑顺序,一一说明,并建设性的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现利用与保护的平衡。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阐释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权利属性、法律特征和类型。从学界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的争议出发,阐述个人信息属人格权范畴,应从私力和法律两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第二章从两岸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的法律入手,论证政府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资料)需有法律明确授权,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紧密联系,在利用中保护个人信息,在保护时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第三章通过实证研究方式得出法律授权滞后与信息主体滥用个人信息权利是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得出:对个人信息,不能限制政府的合理利用,也应保护个人信息,并提出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现利用与保护的平衡。最后,本文总结提出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平衡的设想:(1)以“识别性”与“敏感性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进行界定;(2)信息自决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3)平衡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有足以制约公权力的能力,政府有能力通过合法及合理的行政行为防止信息主体滥用个人信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