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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与欧洲殖民扩张理念建构了19世纪西方国家主权观念的基本框架,基于“主权观念”与“文明国家”而缔造的近代国际法自然不无例外地将欧洲法乃至西方基督教文明视若应有之意。在此语境下的东方国家,显然是作为被教化者的角色存在的。与传统形式上坚船利炮、昭然若揭的殖民侵略相比,借用“文化帝国主义”甚至“法律帝国主义”对东方国家进行指摘显然更合乎时宜,在此种意义上,近代西方国家对治外法权的申张由此藉发。同时,观念的转变终将体现为制度的变迁。最初以领事法庭为基本样式意图寻求简单意义上国家对侨民的司法保护的惯常之举,虽便捷、直接但绝非良策。脱胎于中世纪的旧习本就悖于时代,遑论法律知识匮乏的领事亦无法胜任良端。英、美两国深谙此道并有所觉察,而改以职业司法机构或取而代之,或厉行监管要务,成效初显。本文即由此阐发,以“美国驻华法院”(1906-1943)为例,试图通过考察这一职业司法机构的设置背景、运作规程、审判实践以及社会效果,对其背后所蕴含西方国家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深层次理念作以全方位解读。同时,客观反思美国在华法律人士藉此治外法权实践形式见证并参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近代语境下的国人凭借涉身西方职业司法机构审判进而更为直观体味西方司法模式所带来的冲击,感受西方法治观念洗礼的这一系列过程。除导论、结语外,全文分为四章。导论部分先以备受关注的“会审”、“观审”能否全面表征中国法制近代化中的西方因素这一诘问引出本文的关涉主题——考察西方在华司法机构;通过学术史的梳理指明作为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特殊形式乃至创举的“美国驻华法院”却鲜为学界所知;诸多法案、案例资料的获取为深度考察透视该法院的司法运作乃至社会效果提供了可能空间。文章开篇即着眼于本文关键词语——“治外法权”的厘定。考察该词的英文原意乃是“治域外法权”,而国人惯常以“治理外国人的法权”的理解显然与之大相径庭。进一步考察,发现该词经由日文向汉语语境的流变中,国人基于特定语境与背景对此产生误读,并进而借题误用,从而将之与“领事裁判权”判若分明。实际上,治外法权显然更能全面表达外人在华司法特权的行使,因为简单意义上的领事裁判权毕竟无法将美国驻华法院这一职业司法机构囊括其中。在厘清两词意涵后,文章具体描述了美国对在华治外法权申张的进程,指出在以双边条约形式确定攫取治外法权后,美国起初仍是仿效西方诸国以设置领事法庭的形式践行其司法权。不过,60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脱胎于中世纪领事制的领事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财政预算不足、监狱机构缺失、领事法律知识匮乏及贪腐问题严重等诸多问题,在实际上阻滞了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进程。于是,为摆脱前述困境而采“英皇在华高等法院”蓝本最终创建美国驻华法院以更好地践行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司法实践。第二章通过对美国驻华法院的制度规定作以解读,引出法律帝国主义的论断。文章先是界明法律帝国主义的理论与隐含,通过领事法庭所审理的3起较为典型案件探明领事在促成法律帝国主义申张方面的捉襟见肘。其中,“威廉姆斯案”与“怀特案”揭露了美国在华领事法庭体系的制度缺陷;“巴克利案”则动摇了领事法庭体系设置的宪法性基础。有鉴于此,作为改良机制存在的美国驻华法院应运而生。创设美国驻华法院的法案对法院管辖权范围作以明确界定,使之具备监管中国域内所有民、刑事案件的绝对管辖权,亦授权其受理领事法庭的上诉案件;在为其法律适用寻求“美国法”、“普通法”等宽泛外延的基础上,赋予其法院规程制定权,为践行司法权提供便利。其后,在法官选任方面的严格把关,使得美国驻华法院5任法官对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皆熟谙把握,更有助于美国法治观念的传播,促成法律帝国主义理念的达成。当然,在与领事法庭、在华美国律师的互动方面,不论法官抑或驻华法院都经历着竞争与融合交织的独特场面。前述诸端,可以确定,如果说领事法庭所解决的仅在于保护美国海外人士的切实利益,或仅仅是美国政府无暇顾及的权宜之计,那么驻华法院的设置无疑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侧重于深层次以西方司法模式重塑域外司法场域。第三章意图深入考察美国驻华法院的案件审判基本状况。从数据分析与实证分析两条路径出发,以罗炳吉所编撰《治外法权案例集》为依托,检视驻华法院的受案对象及案件类型。可以发现,法院除对律师、娼妓与赌徒、无业游民等目标人群作以规范外,还将管辖权扩张至美国属民、美籍华人甚至原告为美国人的案件中;所审判的案件类型则以刑事案件、合同案件以及遗嘱或遗产案件为主,其中有为数不少的中国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通过对案件进行宏观把握,总结美国驻华法院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准则,包括对于美国基本联邦法典的适用,对于普通法原则的适用与偏离,对于国会所颁行的特别法案(尤其是阿拉斯加地区及哥伦比亚特区法案)的遵从,对于《治外法权救济准则》、法学家著述观点以及公共租界市政条例及中国法的征引等。最后,择选3起较为典型个案,从其审判意见中找寻驻华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坚持与恪守,发现案件审判中确立的某些原则、观念偶有创新甚至颇具影响。第四章侧重于审视美国驻华法院的社会效果。先以《申报》作为考察样本,选择法官更迭、巡回审判及典型案件的追踪两条线索,以“局外人”的视角考察国人视野下的美国驻华法院是何般样态。再结合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季刊》对美国驻华法院案例判决的摘录,可以发现,通过报刊、舆论的推介,原本对于美国式西方司法模式及程序一无所知的国人开始逐渐了解,甚至自觉委身于此种司法模式之下,适用西方权利保护模式维护切身利益;同时,通过对以罗炳吉为首的美国法律职业群体对东吴法学院的帮持、对英美法学教育的推广等方面进行考察,进而指明,前述活动虽立足于实现美国法治观念的推广以及美国法律帝国主义的宏大愿景,但毕竟在客观上推进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见证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中国近代法制化的历程。结语部分,在回溯全文基础上阐明美国驻华法院的创设表达了法律帝国主义观念在中国演进进程;其次,对以美国驻华法院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华治外法权重新审视,指出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实际上为治外法权提供了理论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