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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从来都不是强者的名字,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的生存状况值得我们去关注。本文以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为切入点,引用《名公书判清明集》、《宋刑统》等史料,运用历史的、辩证的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女子出嫁前为人女对父家财产的奁产权和继承权;以及出嫁后为人妻、为人母在夫家对奁产的使用权和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来阐述在提倡礼仪教化的封建社会中,宋代妇女有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并有着一定的法律及财产意识,她们在实际生活中所获得财产,与当时的礼法并非是完全一致的;从而窥见宋代妇女的生存状况。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小部分,共六部分。在绪论中,文章首先说明了选题意义,指出研究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可行性的,并可以以此来窥见当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水平;其次指出了文章的创新之处,即:在当时,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宋代妇女现实的生活与统治者所希冀及构建的礼法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在研究宋代妇女财产问题时不能单纯只考虑妇女地位的上升或下降,而应以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及地位;随后介绍了学界已经出版的研究成果。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宋代妇女的生存背景,主要包括经济文化背景及法律背景两方面:在经济上,宋代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了人们“婚姻论财”,厚嫁之风严重,在文化上,礼治的统治依旧占据着主导地位,并渗透在政治、法律、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规定上,法律与家族伦理密不可分,财产继承制度与宗祧继承密切相关,此外还介绍了宋代主要的婚姻财产方面的法律及相关著作。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作为女儿对父家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对嫁资的所有权以及对家产的继承权。宋代女儿的奁产权利是法定的,数额为男子聘礼之一半,在实际中,有时会超出这个数额;在户绝时,女儿对家产有着大部或全部继承权,在有继子的情况下,女儿所得的份额依旧是可观的,不仅如此,女儿还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作为已嫁女的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主要分为其对奁产的支配权以及作为寡妇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或者是看做对儿子财产的管理权。虽然法律规定妇女的奁产与丈夫共有并受丈夫支配,但通过研究史料发现,许多妻子在日常生活中亲自掌管着奁产,并可以携产改嫁或归宗;作为寡妇,若为夫守节不嫁,则可享有夫家财产的继承权,在有子的情况下,虽然子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尊长地位,寡母依旧有对夫之财产的监管权,若寡妻改嫁,则不可染指夫家财产,但她们有时会通过假报嫁资而携产改嫁,同时有子的寡妇还可以受到儿子对其生活上的照顾;此外,寡妇还可以通过招接脚夫协助自己管理夫家财产,但此时财产的管理者依旧是寡妻而非后夫。在正文的最后,笔者对整个现象进行了反思。首先总结了宋代妇女的财产权利,即虽然妇女地位远不及男子,但还是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并且具体权利与礼法规定不是完全一致的。接着分析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即主要是经济的发展使妇女拥有一定的家庭地位,以及在思想上程朱理学还没有成为官方哲学,妇女们的生存环境相对宽松,随后指出她们拥有一定的家庭权利及地位,这与她们的付出是辩证的关系。文章最后进行了总结,阐述了宋代妇女财产制度的时代特点,指出宋代妇女并不是游离在历史之外的,她们作为历史的一份子,在构建历史的过程中,同时也对自己的角色进行了了完美演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