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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因兼顾了保护劳动者与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功能,在现在生活中日渐凸显其作用,并对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与此同时,因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的发展逐渐多元化,形成了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共成合力的局面。关于两种救济制度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方立法对此规定都不同,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判例不一,法律的统一性受到了严重影响。因此,理清多种赔偿机制之间的关系,使彼此间相互协调,即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关系,使之发挥各自的优势,即为本文拟探讨的课题。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针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分析工伤保险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的双重属性,即作为社会保障内容的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作为民事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为说明两者的不同功能,论文比较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针对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问题进行分析。论文分析了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内涵,认定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属于不同法域中的广义竞合。各国主要采用四种模式,即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双赔模式和补充模式来处理两者竞合时的适用关系,论文通过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工伤事故救济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工伤损害赔偿在侵权法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上的现状。通过梳理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工伤损害赔偿中的具体做法以及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同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设想。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与创新之处。主张在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竞合中,应当确立“工伤保险补偿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竞合的最终救济模式,即在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时,当用人单位无过错时我国立法应当确立原则上的替代模式,反之应确立例外的部分双赔模式。在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时,我国立法应当确立部分双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