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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医疗技术的进步,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日益发挥出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在母婴保健领域,产检范围的扩大和准确性的提高为越来越多的家庭提供胎儿健康状况的详细资料,甚至成为继续或终止妊娠的重要影响甚至决定因素,这为避免残疾孩子的出生、提高国家整体人口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因医生未尽应尽的检查、诊断义务而未能检测出胎儿先天残疾,或已检查出相关问题但未及时告知而使父母因依赖检查结果而失去了终止妊娠、避免残疾孩子出生的机会,引发越来越多的诉讼。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外涌现了诸多案例,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关于医疗机构在“错误出生”中损害赔偿的讨论与研究。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首先通过第一章辨明分析的对象——“错误出生”,并就该类案件中应认定的“先天缺陷”进行限定。第二章主要对怀孕夫妻以及缺陷孩子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肯定了实践中通过“混合诉讼”同时处理“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的方式的价值、问题及改进建议。第三章基于国内立法对于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履行标准、范围及程度的不明确与不一致,提出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对于增强被侵权人保护与赔偿的可行与可取之处。第四章就损害赔偿理由与范围限定问题,通过国内外学者观点的对比分析与司法实践的归纳总结,提出机会丧失理论的适用通过增加受偿主体与赔偿项目有助于增强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不完善、医患关系紧张,以及保障医护人员从业积极性等问题,通过“机会”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比例的限定也有助于对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范围进行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