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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在他国发挥着良好的效益,极大地缓解案件剧增的压力,但在我国,督促程序却因其设计欠缺等因素而成为一道虚置程序。为激活督促程序应有的诉讼效益,实现其诉讼价值,使其得到良好的运行,本文立足于民事诉讼法对于督促程序的修改,反思督促程序在过去运行中所处的窘境,细化督促程序的适用,力求使其真正实现本次民事诉讼法对其修改所赋予的期望。第一部分为督促程序的概述。首先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并提出笔者对于督促程序性质的认识。其次,分析督促程序设立的立法目的与法理基础,明确督促程序的诉讼效益。最后,回顾我国对于督促程序适用的立法进程。第二部分为分析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所面临的适用困境。从当事人怠于适用督促程序与法院缺乏适用督促程序的积极性从而使较多本应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被分化两方面入手,发现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适用问题。第三部分为剖析本次民诉法对于督促程序的修改。首先,立足本次民诉法对于督促程序的调整,分析程序改良的进步之处以及是否解决就修法前督促程序虚置所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其次,分析此次修改可能带来的众多问题,分别从程序请求权、启动机制、程序衔接、重复审查等多方面入手,发现此次程序修改所可能带来的问题。第四部分为督促程序比较研究。借鉴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适用督促程序的特点,分别从启动机制、支付令异议、异议审查、程序衔接四方面入手,与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分析其各自的价值取向及利弊。第五部分:构建我国督促程序的规范化运作。借鉴他国经验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对于督促程序的运行进行细化。从督促程序的启动—异议审查—程序衔接三方面进行展开,细化运行环节,力求使督促程序可以得到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