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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旨在保障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正常生活以及平等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蓬勃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要。于是,成年意定监护的概念应运而生。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注重保护成年人的主观意愿,委托人根据其自主意思确定监护人,明确监护内容。世界各国都着手极力地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在必要时由公权力介入进行监督和保护,多方位、全方面地对被监护人的各种合法权益予以维护。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介绍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成年意定监护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从理论上界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应有之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有关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的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意定监护关系的效力规定不规范、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以及监护人管理和监督机制缺位等问题;第三部分点出了我国急需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现有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立法并指出了这些国家相关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之处;最后一个部分是笔者结合前几个部分以及各国已有立法、学说观点等提出的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体内容的构想:首先论述了有关意定监护合同需要进行公证和登记,并以监护监督人的选定作为监护合同的生效要件,同时明确了监护合同终止的情形;其次明确了意定监护中赋予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最后论述了意定监护中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的选择、权责划分以及监护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实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