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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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自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创立以来,至今也不过才百余年的历史,其在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侵权法中毫无疑问可算得上是个新生物,因而各国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均不太成熟。在我国的侵权法领域内,共同危险行为一直是立法上的一大空白,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本文采用历史研究、利益衡量、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共同危险行为作系统的研究,着重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同时对一些理论争议焦点作深入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及《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以指导司法实践。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全文五万余字。 引言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所要论述的内容。 第一章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介绍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及确立该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作深入的分析,寻求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根据和理由。 第三章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的不同理论主张进行比较研究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己之见。 第四章按照传统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论述,同时对责任构成要件的一些争议焦点进行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第五章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和责任后果。 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作者的学术见解,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1)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整个制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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